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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认定的相关问题
日期: 2010年7月21日 【文字大小: 【打印】【关闭】

纳税人购取货物,通过银行结算,取得对方发票,后经税务机关查询,发现有以下几种情况:1、真票大头小尾。2、借用他人发票或假发票。3、对方未在税务机关登记。目前未有证据表明是虚假业务,按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可否税前列支?如果不予列支可否认定偷税?  

  以上3种情况均属于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,不合法的发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,根据合法、有效凭证记账,进行核算。” 

  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》(国税发[2008]88号)第二条第(三)项关于税前扣除管理规定:加强发票核实工作,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。 

  因此,以上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。 

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: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账簿、记账凭证,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若没有证据表明纳税人采取以上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不应认定为偷税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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